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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大纲汇总

2016年12月22日来源:互联网 分享到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3.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4.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5.掌握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6.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7.熟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8.熟悉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和特别纳税调整
9.了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又称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入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按照规定扣除折旧、折耗、摊销、准

备金等后的余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面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资产的税收处理 
(一)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三)无形资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五)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税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7.小型微利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享有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七)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八)应纳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八、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三)扣缴管理 
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九、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方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具体有29项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有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1.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费用扣除的方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纳税人取得含税全年-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3)纳税人取得除全年-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一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X(1—30%) 
6.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X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一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11.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的计算征税问题,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七、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6.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

10.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

11.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1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

14.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15.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6.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

1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18.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当事双方不征个税的情形:(1)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l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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